转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开展2002年度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
价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筑业(建筑装饰)协会:
现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装协[2003]19号文件《关于开展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请有意参加该项活动的企业将申报企业的材料于2003年7月30日前报送我会,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我会将推荐参加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活动的评选。
联系人:蒋杰
联系电话:(0731)221353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中路88号
邮政编码:410011
附件:关于开展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
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市场经济的方法,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市场评价的方式,向全行业、建筑装饰工程业主及全社会宣传推介本业百强承包商(在国际上,建筑装饰工程、幕墙工程企业通称为“建筑装饰承包商”)以及对主要单项指标前10名排序评价的结果,是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迎接入世挑战,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推行“扶大扶优扶强”方针,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经2003年4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地方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活动。
本活动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中华建筑报》社承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初审推荐。每年全国组织一次,每次100家。评价结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公告。
建筑装饰百强承包商,是企业自愿参加,按照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制定的统一评价标准,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初审推荐,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终审认定,按企业各自总分,综合评出前100家企业,按地区排序公布(不列出各单项指标);主要单项指标前10名评价的企业,则按相应指标排序公布。
按照国际惯例,行业排序是一项行业协会进行的行业公益活动。本活动的过程一律不收费。评价结果产生后,仅收行业公告、新闻发布、证书制作成本费。相关媒体另行组织的宣传推介活动,企业自愿参加,依照媒体市场规律办理。
本次活动已列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2003年10项重点工作之中,原计划今年5月底完成,但因受SARS的影响,现做适当延长。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预期今年8月公布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以及对主要单项指标前10名排序的评价结果,届时将举办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组织适当的形式颁发证书。
本活动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首次举办,没有经验,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便我们为建筑装饰承包商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
请你们将此通知及时转发给当地建筑装饰协会及相关装修承包商,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行业发展。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和商量。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价活动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
组委会
主 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秘书长 房 箴
副主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部主任兼
《中国建筑装饰》主编 黄 白
《中华建筑报》社总编辑 邓 千
联系人:黄白 电话:010-68700715 68482521
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中华建筑报》社总编辑 邓 千
副主任:《中华建筑报》社副总编辑 赵 刚
总编助理 朱时均
联系人:刘瑞芳 董 浩
电 话:010-68480206 68476886 88516603
资料报送: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12号东方红叶大酒店四层
《中华建筑报》社 排序评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邮编:100089 传真:010-68476915 68476606
E—mail:zhjzb@vipsina.com
附 件: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活动实施办法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件: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参评企业基本条件
第一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是指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幕墙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上标明的专业承包范围(仅为一项),不含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中的“增项”。
第二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参评入围下限:2002年主业结算收入营业总额8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
第三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所提供的数据,以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统计表(C103表)及要求的相关资料为依据。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分值计算
第四条 主要评价指标为5项和1项加分,每项指标具有不同的分值(见表1)。
第五条 实际得分计算:分别求出参评企业、100家入围企业前5项指标的每项指标的平均值(金额),然后分别把每家企业前5项指标值(金额)分别除以相应的平均值 。得出分值系数,再将其乘以基准分(权数分值),得出实际得分。
将前5项实际得分相加后,再加上第6项市场评价加分,得出该企业最终的总分。
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表 表2
主 要 指 标(主业) |
金额(万元) |
基准分 |
分值系数 |
实际得分 |
1、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贯彻收入营业总额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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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工程利润总额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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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装饰承包商上交主业各类税金总额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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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工程增加值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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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装饰承包商总资产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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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装饰承包商市场评价(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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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最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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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场评价加分计算:2002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鲁班奖(国优)参建奖,每一项奖8分。2002年度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 15个副省级城市(长春、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武汉、济南、青岛、厦门、成都、西安和哈尔滨、宁波)建设行政 主农业生管部门、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相应奖,每一项奖2分。
不同工程所获奖项分值累加。同一工程所获多项奖项取高级别的计算分值。
第七条 集团型企业计算:如以集团名义上报,集团必须具备建筑装饰专业承包商资质,并由集团完成纳税的,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是集团控股下限51%的企业。
第三章 主要单项评价指标、数据来源和明细
第八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工程结算收入营业总额:按2002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数及统计表(C103表)数填列。不包括新建的建安产值。
第九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工程利润总额:按2002年度经当地会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及统计表(C103表)数填列。
第十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各类税金总额:按2002年度本企业财务报表营业税、所得税务及财务账册中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土地税、房产税等合计填列。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工程增加值:按2002年度经当地会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统计表(C103表)填列。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年工资总额+本年福利费总额+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除所得税以外的税金+营业利润。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承包商总资产:按2002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数填列。
第四章 评价方法、报送内容和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本企业全部资料一式三份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对参评企业按本活动的统一评价标准进行初审,并留企业参评全部资料一份;然后把初审推荐说明,按表1进行的本地区装修承包商的排序(请用E-Mail或Word格式录入3.5英寸软盘),以及企业参评的全部资料二份,于8月15日前一并报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暂无省、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的地区,由该地区的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评价活动并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报送,内容用程序如上。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由业内有关统计和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分二次进行核验、计算、排序的认定,对参评和100家入围企业按比例或随机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为企业上报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装饰协会初审推荐的企业,按各自总分(最终得分)的高低取前100名,并对5个单项批标的前10名进行排序,在本会网站---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和《中华建筑报》上给予公示。
第十六条 参加本活动主办工作的人员、承办、经办、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本活动规定的,取消其参加工作资格;企业如有违反本活动规定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予以通报。
第五章 参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第十七条 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表(表2)
第十八条 经地当会计师事务所审定2002年度的财务报表的统计表(C103表)复印件。结算金额、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二十条 2002年度入库税单的复印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各项税金)。
第二十一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市场评价证书、奖牌、文件的复印件。
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排序评价表 表2
主 要 指 标 (主业) |
金额(万元) |
1、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结算收入营业总额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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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工程利润总额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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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装饰承包商上交主业各类税金总额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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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装饰承包商主业工程增加值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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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装饰承包商总资产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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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装饰承包商市场评价 加 分
获奖工程项目: |
分 值: |
以上为企业全部报送的资料,一式三份。
第六章 评价公告、证书和媒体宣传推介
第二十二条 排序结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本会一报一网二刊(《中华建筑报》、中国建筑装饰网、会刊《中国建筑装饰》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以及相关权威媒体上发布,并将组织适当的形式,向2002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承包商以及各单项指示评价前10名的企业颁发证书,并向全行业、建筑装饰工程业主以及全社会广为宣传推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